法制網見習記者 王春 法制網通訊員 鹿軒
  無證個體皮革加工場未經審批進行非法生產,產生污水直接排入戍浦江、甌江,造成嚴重污染環境。
  5月13日上午,浙江省溫州市鹿城區人民法院集中宣判三起污染環境罪案件,涉案人員3人,一人獲刑有期徒刑9個月,兩人分別獲刑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相應罰金。
  案件宣判後,鹿城區人民法院聯合鹿城區環保局召開“以法護航 五水共治”新聞發佈會。
   涉案主體非法經營
  排放物嚴重污染環境
  鹿城法院分析,2014年4月,該院共受理4起污染環境罪案件,涉案人員為個體加工場經營者,年齡最大的60歲,年齡最小的34歲,3人文化程度初中,1人小學,均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涉案加工場均設在鹿城區藤橋鎮,1家為無證電鍍加工場,3家為無證個體皮革加工場;其中1家開設在養豬場旁。這4家加工場均未經環保、工商部門批准而擅自開設進行非法生產、未建設配套的污染物處理設施,在生產過程中,使用硫酸鎳、氯化鎳、硼酸、鉻粉、硫化銨、白油等化工原料,對產生的污水直接排放,最終流向戍浦江、甌江。
  經溫州市環境監測中心站監測:3家個體皮革加工場排放廢水中均含重金屬鉻,另外1家電鍍加工場排放廢水中含重金屬鎳,排放廢水中總鉻、總鎳含量遠超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三倍以上,均已嚴重污染環境。
  涉案的鉻、鎳屬於重金屬物質,且鉻屬於有毒物質,如未經處理不僅會造成河流、湖泊、海洋和土壤受到污染而且由於它們不能被生物降解,魚類或貝類如果積累重金屬而被人類所食,或者被稻穀、小麥等農作物所吸收被人類食用,重金屬就會進入人體使人產生重金屬中毒,會引發各類疾病,重者就會死亡。
  法官提醒規範經營
  鹿城法院提醒,生產企業持有排污許可證並不意味著可以無節制排放污染物污染環境。企業或者個人在生產經營過程中不得擅自閑置、拆除或不規範使用污染防治設施。如果存在私設暗管或者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行為,根據司法解釋,屬於“嚴重污染環境”,也是刑法嚴懲的對象。
  司法與行政合力治水顯成效
  為強化對生態環境的司法保護力度,鹿城法院此前與鹿城區環保局建立了聯席會議制度,構建了司法與行政互動的合力治水工作機制,有效避免環境執法與環境司法之間產生矛盾和裂隙。
  今年1至4月,鹿城區環保局共查處非法排污嚴重污染環境涉嫌犯罪的案件24起,移交公安機關採取刑事強制措施29人,涉案人員中1人為鹿城區人大代表。
  鹿城法院對污染環境罪類案件及時審查,“快審快結”。該院已審結的4起污染環境罪案件從立案到宣判審理期限均未超過20天。
  鹿城區環保局相關人員表示,通過司法、行政合力治水,涉及重污染的環境投訴大幅下降, 2013年1至7月份該局受理109起環境投訴,今年1至5月份該局僅受理23起環境投訴,下降幅度為70.5%。
  今後,鹿城法院將嚴厲打擊阻礙“五水共治”專項活動查處工作的行為,依法追究妨礙公務、蓄意鬧事構成犯罪的不法行為,依法懲處“五水共治”實施過程中發生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以及充當環境污染“保護傘”的各類職務類犯罪行為。
  對於實施污染環境罪的犯罪分子,特別謹慎適用緩刑、免刑,最大限度發揮刑法的震懾作用。並對於辦案過程中所涉的專業技術問題,通知具有專業知識的人員出庭進行說明,接受法庭和訴訟參與人的詢問,以有效解決此類犯罪取證難、鑒定難,認定難等實際問題。  (原標題:溫州鹿城法院集中宣判三起污染環境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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